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阳光工程的通知
冀劳社[2004]3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财政、教育、科技、建设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就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如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此项工作,确定2004年省级财政安排1500万元(含50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并决定成立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阳光工程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付双建副省长任组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和建设厅为成员,负责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建立由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明确部门的任务,发挥部门的作用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财政、教育、科技、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规划,落实资金,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长效机制,按照“政府扶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好转移培训的各项工作。各级财政要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二、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是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公共财政支持开展的非家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是以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为重点,坚持跨地区流动和就业转移相结合,通过订单培训形式,面各社会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2004年全省计划培训15万人,创业培训0.5万人,农业科技培训1.8万人。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实行培训与变业转移挂钩和“一条龙”培训就业援助,尊重农民接受培训和就业选择权,农民可以自由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
三、做好培训基地认定和项目实施工作
为充分发挥现有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培训机构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意见》(见附件2),并要求对申请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填写《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表》(见附件4)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各市阳光工程办公室于2004年6月20日前将《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汇总表》(见附件)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市情况确定2004年各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见附件6)。各市根据《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汇总表》(见附件7)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
邮编:050051
电话:0311-8616861、8616863、8616723
传真:0311-8616861、8616863、8616723
Email:wms@he.lss.gov.cn
联系人:李银华、杨秀萍
附件:1、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能
2、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意见
3、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意见
4、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表
5、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汇总表
6、2004年各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
7、2004年河北省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