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划出的职能
1、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2、将安全生产监察职能交由沧州市经济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三)、转变和下放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新建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职工工资标准下放到企业。
3、企业职工增资晋级方案下放到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市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监督检查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力市场
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化、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按有关政策指导全市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沧就业管理办法;组织管理外国在沧设立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机构;贯彻执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妇女就业政策。
(四)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机构,指导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实行劳动预备役制度。
(五)负责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按分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企业职工劳动模范有关工作。
(六)审核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检查。
(七)对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治通鉴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治通鉴保障办法;审核国有企业工资治通鉴总额和经营者收入。
(八)综合管理全市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十)组织拟定全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撰写和实施定点医院、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险工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和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建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
(十二)组织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有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