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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认定意见

为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批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格。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由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三、认定程序
(一)省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在内的公告。
(二)自愿申保认定的培训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公告要求向当地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受培训单位申请后,经初审申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又是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认定,由省及阳光工程办公室统一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省、市直属的各类培训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申请认定。
四、管理与处罚
(一)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管理指导。
(二)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应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三)被认定的农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府扶持基金。
(四)对两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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