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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
                             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管理,规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门
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鼓励和支持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有条件的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推动、单位主办、部门监督、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要尊重农民意愿。
三、阳光工程培 训项目当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农业科技培训。

                             第二章
  培训内容

    四、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同时开展引导性培训和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
15-90
天。根据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五、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面向用工量大的行业的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农村劳动力了解目前的就业形势、劳动法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城市生活常识等内容。创业培训主要使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农村劳动力掌握创业技能,创办自己的企业,带动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直接由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试点县进行。农业科技培训主要是农业产业内转移培训。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六、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市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已开展的培训以及地方用于培训的资金情况,确定各市的培训任务。
   七、各市根据下达的培训任务,组织本市的申报工作,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安排培训任务。
   八、项目实施面向各类培训单位,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标。
   九、申报培训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格。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十、具备条件的培训单位向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
   十一、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一般不应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并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实施

    十二、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签订任务合同,明确职责,逐级落实责任。要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补助到农民身上。
    十三、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十四、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培训台帐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转移就业台帐要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农业科技培训由各市农业局组织实施。主要依托有条件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或中等农业学校开展培训,以县级培训为主。培训的重点是农业、农机、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十五、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十六、培训单位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建设,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的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特点的教材。
    十七、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季度许向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按季度汇总情况后向上一级阳光工程办公室上报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十八、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十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市、县财政扶持资金要与中央和省级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在阳光工程实施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作为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其中的财政扶贫资金纳入省阳光工程统一规划,主要用于贫困县农民转移培训。
    二十、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由省财政厅随各市工作任务直接拨付到市级财政,再由市级财政结合本市安排的资金下拨县或直接补贴、市级培训单位。下拨到县的资金由县级财政结合本县安排的资金拨付到培训单位。

   各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二十一、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技能性培训每人补助
160元,创业培训每人补助600元,引导性培训由各市根据情况确定补助标准。2004年全省计划对3000名贫困地区特困人员开展示范形似安排培训,每人补助500元。培训机构凭培训成果经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二十二、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为:

   1、引导性培训。培训机构持资金补贴申请报告并附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载有培训合格记录的《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2、技能性培训。培训机构须按其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资金补助申请报告附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农民工名单、载有培训合格记录的《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汇总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3、创业培训。培训机构持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参训农民创业的有关资料、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由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汇总后转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核定后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4、农业科技培训。由省农业厅制定规划,经省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照培训规划下达经费。各级农业部门凭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的资金补贴申请报告、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和培训合格记录等培训成果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二十三、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贴资金要直接让农民受益。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培训项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另行安排。

                                   第六章检查验收

二十四、培训项目验收子啊项目结束后进行,原则上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验收,上级办公室组织抽验。
二十五、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民培训台帐、农民转移就业台帐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二十六、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市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二十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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